各市級預算單位、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服”的改革方針,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落實采購人責任主體,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推進本單位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建設,健全和完善相關內控風險防范措施。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內部流程控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各單位應以“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為原則,通過建立健全制度和機制、完善規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規、運轉高效、風險可控、問責嚴格的政府采購內部運轉和控制制度,實現對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權力運行的有效制約。
分事行權,就是對經濟和業務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必須明確分工、相互分離、分別行權,防止職責混淆、權限交叉。
分崗設權,就是對涉及經濟和業務活動的相關崗位,必須依職定崗、分崗定權、權責明確,防止崗位職責不清、設權界限混亂。
分級授權,就是對各管理層級和各工作崗位,必須依法依規分別授權,明確授權范圍、授權對象、授權期限、授權與行權責任、一般授權與特殊授權界限,防止授權不當、越權辦事。
二、主要措施
(一)實施歸口管理。各單位應當明確內部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執行管理。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職責與分工,建立不同業務機構和崗位之間協同工作機制。
(二)明確崗位職責。各單位應結合自身具體情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認真梳理不同業務、環節、崗位需要重點控制的風險事項,劃分風險等級,建立制度規則,合理確定崗位職責。
(三)不相容崗位分離。各單位應當建立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不相容崗位包括但不限于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核、采購文件編制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等崗位,不相容崗位原則上應當分開設置。
(四)實施定期輪崗。各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輪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購崗位風險等級設定輪崗周期。
(五)建立“一事多崗”制度。各單位對高風險的相關業務應當由2人以上共同辦理,相互完善、相互補充、相互監督,并明確主要負責人。
(六)發揮主管預算單位的管理職能。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明確與所屬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管理、執行等方面的職責范圍和權限劃分,細化業務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采購執行管理,強化對政府采購政策落實的指導。
(七)加強重點環節控制。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流程規定,明確政府采購重點環節的控制措施。對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做法要及時發現、及時糾正。
(八)完善內部審核制度。各單位應當依據法律制度和有關政策要求細化內部審核的各項要素、審核標準、審核權限和工作要求,實行辦理、復核、審定的內部審核機制,對照要求逐層把關。
三、發布內控清單
為便于各單位更好的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了《政府采購業務內控風險指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供各單位在建立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時參考。《綱要》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的,各單位應及時按照國家規定調整其政府采購內控制度。
四、主要任務
(一)各市級主管預算部門、預算單位應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規定,參考《綱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細化各流程、各環節的工作要求和執行標準,在2019年2月底前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內控制度。
(二)各區財政部門應結合各區具體情況,制定各區采購人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推進方案,著力推進和落實本區采購人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建設工作,切實加強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力運行監督,有效預防腐敗,提升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購業務內控風險指引綱要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11月8日
附件:
政府采購業務內控風險指引綱要
前言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服”的改革方針,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落實采購人責任主體,上海市財政局編制了《政府采購業務內控風險指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本《綱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制定。本《綱要》整理列舉出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預算編制、采購程序、合同簽訂、履約驗收、采購檔案等主要環節可能發生的風險控制點,供采購人在建立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時參考。
一、預算編制環節內控風險點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1.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包括政府采購項目名稱、采購內容和數量、項目屬性、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采購組織形式、支付方式等。
參考法律依據:《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第12條
(二)采購形式的確定
1.集中采購目錄之內的項目為集中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限額標準以上的為分散采購項目。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7、8條
2.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條
3.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采購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9條
(三)采購方式的確定
1.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7條
2.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3條
3.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8條
4.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8條
5.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依法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
6.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38條
7.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40條
(四)編制采購計劃
1.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9條
2.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1〕181號《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3.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預算金額、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和采購時間等。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開展采購活動,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報財政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
參考法律依據:《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第13條
二、采購環節內控風險點
(一)采購委托
1.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8條
2.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0條
3.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9條
4.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6〕125號《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制定招標文件(采購需求)
1.采購人負責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負責組織確定本單位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需求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對采購需求進行書面確認。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6〕205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5條
3.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5條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
5.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9條
6.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
政府采購屬于節能清單中產品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節能清單所列的節能產品。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載明對產品的節能要求、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4〕185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
7.各級政府部門在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時,必須采購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件的計算機產品。
參考法律依據:國權聯〔2006〕1號《關于政府部門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采購已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件產品的通知》
8.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要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不得采購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的產品。
采購人采購的產品屬于清單中品目的,在性能、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清單中的產品。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載明對產品(含建材)的環保要求、合格供應商和產品的條件,以及優先采購的評審標準。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6〕90號《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
9.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0條
10.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文件中應當載明優先采購向我國企業轉讓技術、與我國企業簽訂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的供應商的進口產品。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7〕119號《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11.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采購活動組織開始后才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采購活動,屬于違規行為。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
參考法律依據:財辦庫〔2008〕248號《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2.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條
13.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1條
14.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1.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2.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3.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4.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5.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6.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7.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7條
15.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6〕125號《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1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注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1〕181號《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17.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5條
18.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7條
19.訂購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授予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采購文件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明確對訂購產品供應商的具體要求、訂購項目成果的詳細技術要求、以及相關評分要素和具體分值等。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7〕120號《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三)招標程序
1.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2條
2.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9條
3.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求合理設定訂購產品供應商資格,包括技術水平、規模、業績、資格和資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潛在的本國供應商。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7〕120號《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6〕125號《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5.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5條
6.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35條
7.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9條
8.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
(四)開標評標
1.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36條
2.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37條
3.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3條
4.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4條
5.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復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
6.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8條
7.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9條
8.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2〕6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9.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4條
10.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6條
1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2條
(五)中標、成交結果
1.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3條
2.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4條
3.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8條
4.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0條
三、合同簽訂及履約驗收內控風險點
(一)簽訂采購合同
1.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46條
2.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9條
3.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1條
4.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3條
(二)履約與驗收
1.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41條
2.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5條
3.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4條
4.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5條
5.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口產品的驗收工作,防止假冒偽劣產品。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7〕119號《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四、其他事項內控風險點
(一)詢問、質疑
1.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
2.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53條
3.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4條
4.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13條
5.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16條
6.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28條
(二)采購檔案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42條
2.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6條
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6條
(三)采購信息公開
1.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等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15〕135號《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2.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1條
3.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8條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30條
5.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0條
(四)自主創新產品首購、訂購
1.采購人采購的產品屬于首購產品類別的,采購人應當購買《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列明的首購產品,將政府采購合同授予提供首購產品的供應商。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7〕120號《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2.采購人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訂購產品供應商,簽訂訂購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確保充分競爭。
政府訂購活動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法律依據:財庫〔2007〕120號《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五)其他
1.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參考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1條